2012年3月29日 星期四

【天狼觀點】文林苑都更?結夥搶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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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坐在露天雅座與世無爭地喝咖啡看報紙時,突然有群衣衫襤縷的人過來圍著你,要你把身上的錢全都交出來給他們吃飯,然後也不管你同不同意就把你身上所有錢都拿走了!


請問這叫什麼?


任何人都會說,這是搶刼!結夥搶刼!


以前這是要鎗斃的,現在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論他們搶的是錢、衣服、筆電或任何東西,只要把你的東西搶走,哪怕是一張白紙,都是搶刼,這點應該沒有人反對吧!


搶刼指的是以暴力強奪他人財物,行為本身才是犯罪關鍵,搶走什麼無關緊要!


可是很奇怪,當今天搶的是一塊〝私有〞土地時,這行為竟然就合法,它還有個專門名詞叫『都更』;遇到搶刼時,警察會幫你抓強盜,但遇到〝都更〞時,強盜竟能指揮警察對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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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少數服從多數!


天狼說:幹恁娘!全台灣多少男人想上林志玲,那她怎麼不張開腿呢?


有人說:多數人的利益勝過少數人!


天狼說:獅恁娘!你去叫郭董裸捐,把錢拿來全台灣分一分啊!


對私有財產保障,就是文明和野蠻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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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也就是所有權,是絕對的,不能用任何理由強迫地主賣地,就算是為公眾利益也不行,人,有不造福公眾的權利,況且,地主也是公眾的一份子啊,他要造福別人,那誰來造福他?


這甚至寫在憲法第十五條裡吔!


造福公眾要出於自願,不能強迫中獎,那叫結夥搶刼!


你被搶走的錢的確可以造福那群強盜,至少暫時改善生活水準;怎就沒見過任何警察或任何人說,這是造福公眾或少數服從多數呢?


因為說這話的會被當神經病!!!


土地和鈔票或其它東西並沒什麼不同,都是私有財產,強迫物主放棄所有權交出來,就是搶刼!


有人說地主漫天開價,本狼說人有漫天開價的權利,你有不買的自由,人家又沒拿鎗逼你買,你不都更不就結了,不更會死啊?


更有那種兩張嘴巴的畜牲說:一切合法!


本狼說,不是法律被扭曲或鑽了漏洞,就是這法律有問題!


怎麼可能有容許強奪所有權的法律呢?有沒有聽過違憲啊?


有人說,釘子戶很可惡,妨礙進步!


天狼說,這是為保障私有財產必須付出的代價,若是為此讓政府和財團能對我們予取予求,到時釘子戶只是最微不足道的問題,不要為了補小洞挖個大洞!




後記


本狼出售絕世珍品-銀龍鋼筆壹支


訂價新台幣伍億元整


愛買就買,不買拉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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