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3日 星期日

【天狼論法】殺人者死?確定要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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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罪犯要被判死刑其犯行必須要有兩個構成要件:


一,蓄意致死


二,直接致死


只有在犯行達到這兩個條件時,才可以判罪犯死刑,至於會不會判死刑是另一回事;否則不論其行為多令人髮指、多人神共憤都不會判死刑。


舉例,最近有個孝子(誤)捅了生父一百多刀,不但把老爸活活捅死,還放話若能出來或沒被抓,要回老家大開殺戒殺光所有親人,老媽還寫信給法院要求判孝子死刑,否則家人寢食難安,結果,是判死刑又快又漂亮沒有任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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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不是因為老媽寫信的關係,而是這位孝子的犯行明確達到這兩個要件:


首先,警方在孝子住處找到殺人筆記,他在動手前已上網研究多時,搞清楚人要怎麼殺,刀子要怎麼用,捅進去以後要怎麼轉刀子,讓被捅的人不但痛不欲生還絕對活不成等等,這是蓄意致死的鐵證,連辯護律師都百口莫辯!


再來,根據驗屍報告,該老爸的確是因孝子的刀傷致死,不僅刀刀致命而且每個刀傷都完全吻合孝子的研究筆記,驗證孝子精於治學的努力,這符合第二個要件!


這位孝子明確達成死刑判決的兩項要件,所以,死刑!


連辯護律師都救不了他!


證明做研究要徹底,不能只做一半,這孝子若連法律一齊研究的話,說不定就不會死刑,幾年後可以出來了結回鄉省親的心願!


但,不是所有令人髮指的案子都能這麼完美地達到死刑判定標準的!


以現在當紅的王昊虐殺案就是最好的例子,本案充份到達令人髮指、人神共憤兩項標準,法院公正地依法判處主嫌劉金龍卅年有期徒刑!


全台鄉民為之熱血沸騰,死刑、恐龍和如果是你家小孩之聲不絕於耳,好像真的是死了他家小孩似的!


首先,王昊的確是因為這個人渣餵毒致死沒錯,這有驗屍報告為證,合於直接致死的第二要件!


但是,找不出蓄意致死的證據。


是的,人渣的確凌虐王昊沒錯,但凌虐目的並不是致他於死,他也不是死於凌虐,反而是,餵毒後發現情況不對還把小孩送醫;這個行為證明他不是蓄意致死,成年人殺一個兩歲小孩只要扭斷他脖子再把屍體埋掉就可以了,不必浪費毒品更不會送醫!


辯護律師知道這點,以此為訴求,所以,第一要件就沒了,死刑也沒了,鄉民大怒了!


法律是要以具體行為和明確事證為判斷依據的,不是以鄉民式感覺來判斷的!


就目前已知的資料來看,除非檢方找出新的證據重建蓄意致死的第一要件,否則,本案翻盤的可能性極低!


我們對法律的要求是〝勿枉勿縱〞,王昊案從法律面來看,樣樣鐵證如山,正是勿枉勿縱的典範;平常喊著要勿枉勿縱的鄉民,真的給你勿枉勿縱時怎麼就變成恐龍法官呢?


要知道,勿枉勿縱的意思是,有時結果你可能不會喜歡,它得放人渣們一條生路!


殺人者死,看起來很單純,但每個案子內情都不一樣,都很複雜,若真的什麼都殺人者死,這種法律會很兇殘的,固然人渣們個個難逃一死,但,很多情有可原的人也會跟著陪葬!


比如長期受家暴的女人,在忍無可忍下,趁著老公熟睡時割斷牠的喉嚨!


這發生過了,還不只一次!


若真的認為人渣一個都不能放過的話,本狼建議法律可以做如下修訂:


凡因無故、細故、糾紛、爭吵、鬥毆、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過程中致人於死,或蓄意致人於死者,為殺人罪,處唯一死刑!


一,兩人或兩人以上有本項犯行者,不分首從處唯一死刑,指證同夥者免罰!


二,因自我防衛、保護他人、避免危難而犯本項者,免罰!


然後取消所有非蓄意殺人等條款,只要出人命就一律用這條,本狼保證人渣們個個跑不掉!


但是,前述裡那些家暴受害婦女都會陪葬喔!


現在甚至有制訂王昊條款的呼聲,凡致幾歲以下小孩於死,不論蓄不蓄意就要死刑!


訂這種法律不是不可以,人渣是該死,但,新手父母或糊塗保母不小心把小孩帶死的,也會跟著死,想清楚喔!


這都發生過,而且很常發生!!


勿枉勿縱是法律的最高目標,但,任何事物都有代價,勿枉勿縱的代價就是有些人渣會佔到便宜,還有不能滿足鄉民的嗜血慾望。


我們的社會是要為了對人渣趕盡殺絕,不惜拖可憐人邊緣人陪葬;或是除鐵據如山者外,儘可能給予生機,但可能要放走一些人渣!


二選一,現在看我們的社會如何選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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