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天狼論法】過度解釋不叫依法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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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案一審結果舉國幹譙!


三位法官搬出本狼最推崇的原則:


依法論法,不隨民意起舞


本狼絕對推崇這個原則,甚至認為要把這句話刻在所有法院的大廳裡,但是,這個原則必須建立在〝不能過度解釋〞的基礎上!


假設:


張三捅了李四廿多刀致死,檢察官以蓄意致死求處張三死刑,法官認為,張三若是蓄意致李四於死地大可一刀斃命不用捅這麼多刀,捅這麼多刀代表張三根本無意致李四於死,認定張三非蓄意致死,判十年有期徒刑!


這絕對合法合理,也絕對依法論法,但,也絕對胡說八道,任何人都看得出這是胡說八道,這就是過度解釋!


如何判斷是否過度解釋?把它套用在現實就知道!


以這個假設為例,若這個論點成立,不就代表殺人時刀子捅越多下罪越輕?荒唐!


用現實角度去判斷就很清楚了!


這根本在曲解法律,把法律過度解釋到物極必反的程度!


林案也一樣,不論三位法官如何建構法學理論,在現實上根本說不通!


首先,貪污無罪,那檢舉人不就有誣告之嫌?


因為林益世當初就是被行賄人以貪污舉發的,注意,是送錢的人舉發的,現在貪污無罪,行賄人不但錢白送還可能要吃誣告官司,豈有此理!


其次,依法賄款是要沒收,但貪污無罪,代表賄款林益世可以留下了(至少可以留一千多萬)!


貪污的定義是:公務員收受索取薪水以外的金錢!


一塊錢都不行,什麼理由都不行,這法有明文的!


現在三位法官以喬事費為由判定林益世可以留一千多萬,不僅〝喬事費〞依法無據,更等於他們認定公務員在特定情況下可以收受薪水以外的金錢!


他們建立的法學理論根本經不起現實檢驗完全鬼扯硬拗,這就是過度解釋!!!


現在舉國幹譙,他們忙著找人背書、拉人下水,自送法官評鑑了!


為什麼?因為不論評鑑會怎麼評都裡外不是人!


若認同他們,等於同意貪污無罪,評鑑會也不用混了;若反對他們,等於評鑑會干預審判獨立,成了豬八戒照鏡子!


評鑑會若還有點腦細胞就把案子退回去,自己闖禍、自己負責、自行了斷;讓案子走完二審三審,本狼對台灣司法還是有信心的,司法會自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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