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3日 星期六

【天狼論法】該修理愛國同心會跟爛警察了

柯P上任,愛國同心會背後的靠山都躲起來了!


現在是來處理他們跟爛警察的時候了!


以下就是處理方法,不用等柯P,他忙得很沒空理你,嚇走靠山們就夠了!


怎麼處理愛國同心會?


在101鬧事,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


第 68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六))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憑這點法輪功或任何人就可以向在場員警提告!


警方接到伸訴就須按下開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依法執行,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若警察不處理,記下他的號碼告他,真的,依公務員瀆職罪告警察:


公務員瀆職罪:


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看到沒,不執法要判五年!!!


來一個告一個,告到信義分局不得不處理

若有被愛國同心會弄傷的,依下開條例向信義分局伸請國賠: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不要光等柯P,每個人都去告他們,看看他們有多少精神時間耗法院,尤其現在挺他們的人都跑了!


順便教訓那些不執法的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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