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2日 星期一

【天狼論法】凡事要有憑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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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一位社區住戶來管委會求援,因為交通意外在調解委員會上被對方求償十幾萬,一再向對方求情降價都不肯,所以來管委會求助看能不能動用關係逼對方降價!


然後就本狼的理解,這是場極輕微的意外,甚至說意外都很勉強,機車相閃擦到而已,誰對誰錯都還不能確定呢,重點是雙方身上都沒有肉眼可見的傷害;所以,本狼就問住戶對方是拿什麼來要十幾萬的!


住戶說,對方宣稱身上有淤青,但這麼多天也消了,只是這裡那裡到處痛,一個月不能上班,他自稱月入十幾萬,所以求償十幾萬!


本狼:有甲種驗傷單嗎?


住戶:沒有!


本狼:有醫師證明嗎?


住戶:沒有!


本狼:有薪資證明嗎?


住戶:沒有!


本狼:有請假證明嗎?


住戶:沒有!


本狼:憑他嘴巴講就要賠十幾萬?


住戶:.........


本狼:叫對方把這些東西拿出來再說,不然法庭見!


住戶一聽上法庭差點剉青賽情願花錢消災,本狼再怎麼解釋錯不見得在他,上了法庭不一定對他不利,對方完全是吃定他好欺負;住戶急得要死快要失禁了,只要不上法庭情願把身家財產都給對方!


本狼見笨死沒藥醫,就隨他去,希望對方獅子大開口狠狠咬他一口,這種天生肥羊不咬對不起上帝!


這已經是本社區第二起還是第三起類似事件了,連責任歸屬都沒有出來只是對方搶先開口就付錢,好像鈔票是自己印的,怎麼都不把錢給本狼啊?


這件事情的重點在於,不管是要告人求償或被告辯護,首要重點都要證據、證據、證據!!


首先,對方指控本社區住戶害他受傷,那麼依據指控舉證原則,要拿出警方報告或判決書,上面還要楚寫明是本社區住戶的錯才行!


再來,台灣不是美國,求償不能漫天開價,金額要有計算標準,一般是根據求償者的月收入乘以不能工作的天數;比如月入五萬,半個月不能上班就是兩萬五,加復健費醫藥費;而這些都要開立證明,先要有甲種驗傷單證明有受這些傷,再來要有公司開立的薪資證明或薪水單證明真的有這些收入,然後醫師證明(須和驗傷單一致)和請假單(要和前者一致)證明的確因為這個傷不能去上班,加上復健費醫藥費!


若還要求償修車費的話,叫他把車行估價單(要有牌有照有登記的才行)拿出來!


如果是告人,有這些白紙黑字對方大概一文錢都不能少賠;若是被告,叫他把這些東西拿出來,一般純粹想借機揩油賺外快的,這些東西絕對拿不出來,就可以把自己的傷害減到最低;就算拿出來也要去查查是不是假的,甚至扭曲它來減少自己損失,老實說,本狼寧可把錢給格友klaw當律師費,也不願給揩油的人!


法律只看證據,什麼都要有證據,什麼都要看證據,什麼都要講證據!


本狼這些年看過太多人上法庭就帶一張嘴,空口說白話,甚至有些爛律師都這樣;幹恁娘,打得贏本狼跟牠姓!


然後這種東西一旦打輸(絕對打輸)官司,就駡恐龍法官!


就在上個月,一位住戶打輸官司,律師告訴她說:遇到恐龍法官!


幹恁娘,怎麼不說是對方律師比較厲害,或是自己無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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