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妳情我願,也是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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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新聞:


性侵重罰 刪「違反意願」要件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刑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法務部,積極向立法院朝野黨團溝通說明,儘速完成修法。


現行刑法規定,強制性交罪、猥褻罪成立要件,除了被害人不能抗拒,必須違反被害人主觀意願,修正草案不僅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需違反被害人意願規定,也加重性侵害犯行的刑度。另適度限縮現行擄人勒贖與製販槍砲死刑範圍。刑法相關條文修正,只對擄人勒贖因而致人於死,保留最重可處死刑;意圖勒贖而擄人以及擄人勒贖致人重傷,均剔除死刑。但現行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又性侵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仍沒有變動。




對此本狼有意見!


依據刑法....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的意思就是違反對方意願!


整個條文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無一不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不論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重點就是違反其意願,因為要強姦或猥褻女人的方式遠不只這四種,所以才會用違反其意願這點來補強,本狼就知道一個上述四項以外的方法:下藥!


下藥沒列進去,以後是不是下藥強姦算無罪,因為法律沒提?


違反其意願不再是強姦的依據,那意思是就算妳情我願也是強姦囉?


法律絕不能為了滿足少數人或少數特例就隨便亂改,現在可好了,本狼等著看以後會出什麼奇怪的判決,或辯護律師會怎麼拗了;若是為了保障未成年者,為什麼不乾脆明訂和幾歲以下的人性交,不論其意願如何都算強姦!


現在的情況變成,不管對方幾歲都算強姦了!


拿掉〝違反其意願〞後條文變成:


刑法第221條 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照以上條文,用花言巧語百般哄騙地把女人誘上床就是其他之方法,每個男人都這麼做,這麼一來若是女人事後反悔或不滿意,前戲愛撫就算猥褻、正式開幹算強姦,男人就是既猥褻又強姦?


強姦的定義:違反其意願與之性交!


拿掉〝違反其意願〞後就變成:


強姦的定義:與之性交!


性交即強姦,本狼得立刻通知姦夫!


等著出現老婆告老公強姦、女友告男友強姦、妓女告恩客強姦吧,這根本是仙人跳的特許證!


哪些白癡訂出這種法律?


誰去通知吳育昇,他既猥褻又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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