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太陽花學運終告落幕,大家都以為可以恢復正常生活作息時,英明的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竟然又把火煽起來了!
就目前已知的資料,事件起因在於:
一,民間團體公投盟和警達成協議,警方卻撕毀承諾!
二,公投盟路權申請到十九日,因此擁有合法集會權!
三,方仰寧個人決定永久廢除公投盟的集會權,所以把人都驅離了!
結果就是警察局被圍起來了!
當然,台灣人鄉憨又膚淺的天性又發作,網路上一片以法治之名譴責暴民之聲!
本狼指出,法治的意義在於約制政府要守法,要依憲法立法,再依法執法,百姓才能也才有義務守法!
但是受中國奴才文化荼毒,台灣人只知百姓要守法,卻對政府守法這種觀念無法理解!
若從法治角度來看,一個小小分局長竟然可以取消憲法保障的公民權,這比卅秒過服貿更嚴重千百倍,直接挑戰憲法本身了!
廢除公民權這種事在文明社會根本不能想像,就算在極權社會裡也只有獨裁者本身才有這種權限,台灣百年來就老小兩蔣才有這麼大的權力,如今竟然一個小小分局長就能辦到?
這是另類台灣奇蹟嗎?
而且,才剛剛經歷太陽花,親眼看到政府不守法黑箱作業對人民百姓有多大傷害,學運之火都還沒全熄,怎麼暴民論又跑出來啊?
你們它媽的是沒看到把分局長當皇帝在幹的警察嗎?
你們它媽的敢讓這種警察保護嗎?
你們它媽的是那麼喜歡中國公安嗎?
這些暴民正在維護我們的權益吔,不然,你們是要等方仰寧可以鎗斃人的時候才叫嗎?
再強調一次,法治的意義是,約制政府守法,百姓才能守法;政府不守法,百姓只好當暴民!
民權,都是暴民們以違法行動建立起來的!
民國史上最大最兇的暴民頭目,姓孫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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