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踪這次荒唐無比修改強制性交罪的過程中,找到最下面的文章,發表人就是位法官,時間約當白玫瑰蘊釀暴動的最高峰,他以法律人身份把什麼樣的法律才能真正保護婦女解釋得清清楚楚,並指出現今這種莫明其妙完全在保護強姦犯的法律由來,根本就是女人自己搞出來,全文照貼於文末!
最初強姦罪原條文為:
「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
八十八年經婦女團體遊說修改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在又被白玫瑰改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越改越粗糙、越改越簡陋!
為什麼?
首先,若依最初的原始條文,只要使婦女不能抗拒姦淫得逞者就算強姦,不管用什麼方法都一樣,就算婦女完全沒有抵抗也算強姦,五年以上徒刑;而且原條文清楚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就算強姦,不論對方有沒有意願,也就是說碰了十四歲以下的女孩,就算妳情我願男的也得坐牢!
原始條文幾乎滴水不漏,函蓋了所有想得到和想不到的情況,只要有事證色狼根本跑不掉!
再來,當法律經八十八年第一次修改後,把〝違反其意願〞列為判定依據,問題是〝意願〞這種東西是主觀的抽象的,你不能單從外觀判斷一個女人的意願為何,必須用其它客觀行為來判定,結果就是,若婦女受威嚇而不敢抵抗的話,很可能會被認定為沒有違反其意願,而判色狼無罪!
把固若金湯的法律開了一大半,本來只要有犯行就能定罪,現在法官還得去猜女人心裡的意願為何!
事實上,許多性侵案最後以證據不足、不起訴結案就是這個原因,女人不抵抗可能被視為〝未違反其意願〞,這次性侵六歲女童案的法官以〝未違反其意願〞來判定就是這個原因!
不是法官恐龍,而是女人白癡!
這根本就是女人自己搞出來的白癡法律,本狼一直對法官為何把〝未違反其意願〞的字眼放進判決書百思不解,現在搞清楚了;因為婦女團體硬是要求法官必須考量被害者的〝主觀意願〞,而法律判決必須依照〝客觀行為及具體物證〞來判斷,如此一來造成法官在判決上的困難!
似乎女人永遠都不明白,〝主觀意願〞和〝客觀事實〞兩者有什麼不同!
這次女童案的主審法官還是女人,本狼可以想像她在下這個判決時有多痛苦,她明知道女童根本沒有所謂意願可言,可是這該死的法律強迫她必須以被害人〝主觀意願〞為依據!
所有文明國家的法律都有〝無罪推斷〞的原則,意思就是指,當客觀證據模擬兩可在有罪無罪間擺盪時,必須做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以保障人權!
所以,當法官無法依客觀證據(體液、傷痕)及俱體行為(反抗)判定是否〝違反其意願〞時,就必須判色狼較輕罰則甚至無罪!
現在,這些白癡女人甚至把〝違反其意願〞都拿掉了,不知道以後法官要怎麼判定,因為幾乎所有客觀判斷標準都沒有了,而根據〝無罪推斷〞原則,當客觀證據不足以定罪時,就必須判被告無罪!
這下開了一半的法律,簡直完全洞開,有心的色狼可以傾巢而入!
本狼已經預見到,強姦犯被定罪的機率將大幅降低,未來的性侵案多數都將以不起訴或無罪結案,把色狼定罪將會難上加難!
根據這條最新修改的法律,本狼甚至知道如何迴避它,很簡單,本狼是強姦犯的話,就拿刀威脅被害人,若反抗就割她鼻子毀她容,對女人而言毀容比強姦更可怕,讓她乖乖就犯;事後把她拖進浴室裡洗澡,把她上上下下、裡裡外外都洗乾淨,記得把刀丟了,讓她一點證據都沒有。
被抓到法庭時,只要一口咬定是價錢談不攏或她事後反悔,法官在沒有俱體證據(體液、刀子)、客觀行為(反抗)的情況下,只要過程沒有目擊者、被錄音錄影的話,根據最新修改後的法律幾乎是定不了罪的,甚至案子能不能成立都有問題!
還可以用這手法反覆強姦同一個女人多次,次數越多越能說服法官,這只是情侶間的吵架而已,不然每次怎麼都能洗鴛鴦浴呢?
原先以為立院諸公都是白癡,怎麼會讓這麼離譜的法律過關,現在本狼明白立委諸公們真是睿智,他們多數都是男人,而強姦受害者九成九都是女人,所以,爽快通過,讓女人去自作自受,反正受益的都是男人嘛!
而且今年底通姦將要除罪化,到時通姦甚至強姦都不會有事,立委們真的可以卯起來幹了!
台灣,將成為真正的男性樂園了!
哇哈哈哈.........
- 2010-09-07 中國時報【張升星】
-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灰頭土臉,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違反其意願」,多有質疑。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法官心證認知,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
- 毫無疑問,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 用,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但是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並不正確!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最高 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
-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 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 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 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唯有正確診斷,才能對症下藥!如頭痛醫頭,鋸箭療傷,問題依舊無法解決。 按照司法院建議,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八歲、九歲、十歲、十二歲時?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 「違反其意願」呢?這些問題,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還是只會替《妥速審判法》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
-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應該痛加針砭,因此婦女團體 的指責確有所本,應予贊同。不過,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否則看著「元凶」義正詞嚴的指責「共 犯」,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
-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 後記:
- 本狼深覺這個案例就是把台灣女人〝我要你懂我的心〞這種極端不成熟、混帳到家、裝可愛的公主病心態無限放大的結果,這些混帳白癡女人竟要求法律去懂她們的心,這些笨女人連法律是〝不管你的心,只管你行為〞的基本概念都沒有,我們的法律竟被這種人修改,唉!
- 這個議題已經無話可說,到此為止,畫圖去,強姦將列為本狼蒐集性奴的手段之一,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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