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乎以下情況時,可以有限度廢死:
一,立法明訂犯罪的目的為(或過程中)致人於死者,處唯一死刑!
二,前項罪犯經被害者家屬同意後,得改為終生監禁不得假釋。
三,支持廢除死刑者向國稅局登記,採自願可退出制。
四,執行第二項之所有經費,須完全由第三項之登記者於每年報稅時平均分攤。
五,第四項經費徵收不足時則恢復處決,直到囚犯人數減少到經費可負担為止。
這是人人皆贏的局面,但本狼認為廢死人不會同意,因為廢死的重點就是要用別人的錢來實現自己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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