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前海陸因為護妻〝防衛過當〞二審仍然有罪,會搞成這樣的原因在於,我們對人權範圍的劃分仍然極度原始!
儘管法官已經極為輕判,兩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可易科罰金,對一條人命來說這輕得不可思議,幾乎快要無罪;但基於殺人不得無刑及缺乏保壘法觀念,要判他無罪可能性很低,法官可能考量:下手要很重才能把人弄死,他大可不必下那麼重手,畢竟賊也是人,有人權的!
但,從事後去探討當時他不該如何如何,或他可以如何如何是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在當時不可能有這種時間或適合的心理狀態去考量這些細節,自我防衛不是武術比賽,沒有公平競爭、點到為止、適可而止這些事,只有你死我活!
從法律面徹底修改才是正途,我們要徹底揚棄防衛過當的觀念並明確地建立保壘法觀念:
一,擅闖私人產業後果自負!
二,犯行者要承担所有後果!
第一項目的就是確立私產的絕對性,未經許可擅入私產那一刻起,擅闖者的人權就被徹底剝奪,業主有權可以用狼牙棒或更殘忍的傢伙把入侵者慢慢打死!
第二項在於確立責任歸屬,只要從事犯罪導致本身的任何傷害都要自行承担,出手打人或扒人皮夾,對方就有權使用狼牙棒或更殘忍的傢伙把犯行者慢慢打死!!
這兩項的目的在於徹底劃分責任歸屬跟人權範圍,罪犯的人權在被執法者逮捕後才存在!
對加害者來說,當你先動手的那一刻,你的人權就消失並且要承担包括死亡在內的所有責任;對被害者而言,一旦遭到入侵或攻擊,你就有權以最兇殘最狂暴的手段保護你自己或家人,並致對方於死地!
這種做法會不會有人濫用殺人?
絕對會,但相對於為今天這案子及以前跟日後類似的案子所花費的精神和資源,這點代價絕對值得,況且在監視器和照相手機普及的今天,做這種事前最好三思!
濫用殺人,抓到怎辦?殺人者死!
要真正的保障人權,保護好人,把今天這種悲劇減到最低的方法就是,死刑,而且要擴大執行;只要在犯罪過程裡致人於死,不論是否蓄意,唯一死刑;犯罪目的就是致人於死,更是唯一死刑!
只有徹底落實殺人者死,絕不輕饒,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權!
對啦,這對死刑的置入性行銷,不爽,你咬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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