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本狼看法:
言論自由的定義是:我不同意你說的每個字,但,捍衛你說出來的自由!
納粹又沒犯過我們,而且目前為止台灣法律並不禁納粹,所以,它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內!
對啦,這些小鬼不長眼、指導老師也耗呆一枚,才會惹來這麼大的麻煩,但這種處理方法完全展現奴才天性沒有半點骨氣!
為什麼?
兩個沒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一吠,這些師長就把言論自由吞回去,不會據理力爭捍衛自己的學風,中國打壓也就算了,連猶太人和德國人都來打壓,莫明其妙!
再說一次,台灣法律目前為止不禁納粹,所以,這還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身為師長不保衛學生言論自由還打小孩給外看,你們乾脆下跪算了!
本狼若能作主,就把這事鬧進法院一路打到最高法院,要求法院解釋言論自由的範圍甚至釋憲,以及,可不可以在沒有明文法律和行政規定的情況下作出這種裁決!
順便連德國和以色列辦事處一起告!
什麼罪名?妨礙名譽,妨礙自由啊!
現代社會的問題之一就是,很多人認為自己有權力決定,別人言論自由的範圍!
什麼叫邪惡?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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