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8日 星期四

【天狼論法】沒有恐龍法官,只有恐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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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連續迷昏七名司機洗刼財物,造成其中三名死亡,更一審推翻之前兩次的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詳細新聞看這裡 


當然,又是輿論大譁說判太輕! 


判太重有人叫,判太輕也有人叫,你們可不可以自己先喬好,到底要按怎啊???


首先,除非有證據顯示法官的判決是受到外力不當介入造成,否則本狼支持法院的所有判決,這是所有文明人的基本教養!


其次,辯護律師是誰?以後打官司一定要去找祂;能把三條人命一筆勾消,從死刑變成無期徒刑,依台灣獄政十年內就可以放出來啦,所以這個律師真的非常厲害,厲害得不得了,敬禮!


格友若要打官司一定要去找這位律師,祂能一次幹掉三個死刑,想想看祂會怎麼對付你的對手?萬一你的對手雇用了祂,你會有什麼下場?


K,要跟人家好好學學啊,這才叫律師!!


就目前已知,更一審判無期的理由是,該女殺手並不知道先前已有被害者因此死亡,是被捕到案後才知道;辯護律師可能以此為訴求,指出被告並無殺人意圖而得到法官的認同,而在法律非蓄意的殺人是不會死刑的!


進入正題,曾有一位資深的老律師說過,法庭上不是法官在判案,而是律師們在做決定,因為最後法官一定會採納其中一方律師的觀點來做出判決,所以說,其實是律師在下判決,不是法官,法官只是做出選擇而已,就算檢察官也是代表國家的律師!


但是,三條人命卻無人償命,這絕對不符合正義!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古人早就把法律應該怎麼訂講得清清楚楚!


在台灣想被處死幾乎跟中發票一樣難,你得殺很多人或殺人手段兇殘到讓黑道大哥作惡夢,或兩者皆是才有可能,也只是有可能而已;翻翻刑法,會被處死的罪幾乎快沒了,這些會被處死的罪名也都有很大彈性,從十年廿年到無期或死刑,給了律師訟棍們很大的操作空間,才會出現這種三條人命不用抵命的荒唐事,古人如果看到今天這種事,絕對認為我們是野蠻人,因為只有野蠻人才會不把人命當回事!


法官只能依法論法,法律這麼訂,他們就只能這麼判,所以,絕對不是法官的錯,是法律有問題!


本狼認為法律應該做如是修改,把所有致人於死的罪名合併於一條:


殺人罪:因無故、細故、糾紛、爭吵、鬥毆,及其它犯罪行為致人於死者,為殺人罪,處唯一死刑。二人或二人以上之群體、組織有前述犯行者,不分首從,處唯一死刑,指證同夥者免除其罪!


這條法律很簡單,而且幾乎包山包海,只要是在犯罪過程裡致人於死,不管你什麼原因、是否故意、瞄人一眼、飈仔砍人、強姦殺人、強盜殺人、謀財害命等等,反正就是殺人償命,把法律訂死就不會給律師訟棍們可乘之機,更不會讓有不當婦人之仁的法官因一念之仁,讓無辜良民日後受害!


佛祖說:殺一惡人,行一大善!


祂可沒說什麼都不能殺吔,反而是殺惡人就是在幫好人,我們現在這種把法律複雜化,還要法律去猜意圖的白痴行為要害死多少人才夠啊?


〝殺人償命〞四個字有這麼難懂嗎?




後記:


若本狼能做主會加這條法律,廢死罪:除發表言論及出版影像、文字、聲音、電腦資料外,從事以廢除死刑為目的之活動者,唯一死刑!凡兩人及兩人以上之組織群體有前述犯行者,不分首從處唯一死刑!


1 則留言:

  1. 那個後記真是太cool了


    版主回覆:(09/09/2011 03:42:23 PM)

    本狼若選立委就推這條!

    廢死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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