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制外抗爭有兩條路,一是街頭抗爭,二是在台灣關係法之下,向美國提出伸訴!
法律依據如下:
服貿事涉台灣關係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洪仲丘案則是台灣闗係法第二條第三項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是美國的目標。
台灣人民的人權是由美國維護的,洪家若真的要公道,準備好中英兩種版本的投訴書及洪案的檔案資料,由洪家的家屬代表,把投訴書及檔案資料,一併交給A.I.T.(美國在台協會)的代表手上,並且一定要向美方聲明,是依據台灣關係法的條文來向美國來投訴,並指控國民黨所操控的司法系統,所做出來的判決,己經嚴重侵犯到台灣人民的人權,是在絕望並走投無路的情况之下,最後只能請美國來主持公道。
這我們台灣人特有的權利!
可惜,知道的人不多!
後記
這篇似乎踩到不少藍民的痛腳
突然一個接一個來亂
沒關係
你們再來嘛
本狼見一個砍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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