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天狼觀點】同婚算人權嗎?

全美同性婚姻合法 美最高院:婚姻無關性別

因為同婚、性平、多元成家等問題被上綱到人權層次,弄得天下大亂,所以,本狼把這些問題整合理出脈胳,以下就是本狼對這些問題的看法,但是這些脈胳要在兩個條件下才能成立,一是只限於文明的法治社會、二是不能損及他人,只要違反其一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叢林法則了,不同意這個觀者就無從討論下去!

人權:生存權,行為權,財產權!

這三樣是最高階或第一階的權利,它們甚至無法用法律規範,法律只能在有人這三者受到其它個體、組織、甚至政府侵犯時,無條件出面保護或由當事人自力保衛。

這三項權利超越年齡、性別、國籍、種族,也就是說只要任何人進入到這個社會裡不論非法合法,他的這三項權利必須獲得跟此社會其他個體相同的保護!

以生存權來說,只要脫離母體任何個體一生出來就有生存權,個人或政府都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剝奪,比如政府不能用法律規定新生兒不足幾個月要殺掉或人民可以活到幾歲,他想活誰都不能管。行為權就是個體的行為遷移住居的自由,任何其它個體或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涉,像政府或任何人不管地位多高都無權不能管我住哪裡上哪去。財產權就是個體所持有的財產,其它個體或政府不能任何方式禁止干涉妨害這個權利。

人權是所有權利的基礎,沒有這三樣人權其它權利都無從建立也沒有意義,最重要是,人權不能被任何含憲法在內的法律加以規範或賦予,只要能被法律賦予的就能被法律取走,這點只要看美國憲法就知道了,這三項權利在美憲裡隻字未提,不是因為它們不重要,而是它們重要到憲法都沒有資格賦予或規範,只有上帝才能。

民權: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遊行請願!

這四項權利是第二階的權利,它的重點在於約束政府、它是人民對政府的約制權,也就是我們會載入憲法裡的基本權利,是用來約束政府的,因為這四項權利是其它個體無法剝奪的,只有政府才能威脅這四項權利所以才會載入憲法!

我們有一種錯誤認知就是,憲法是政府用來保障人民的,這大錯特錯,憲法是人民用來約束政府的;而這四項民權只要是有正常認知的行為能力者都可以行使,但是外國人是否可以在本國集會結社和遊行請願就不一定了,畢竟所有權利者指的都是同一個社會的個體,外來者不一定可以行使!

法權:婚姻、選舉、開車、訴訟、繼承等等,受刑法民法及各項法規規範或賦予的法定權益!

這是第三階權利,它的特色是有資格限制,像婚姻在台灣是男滿十八歲、女滿十六歲及一男一女,投票要滿十八或廿歲,被選舉者要滿一定年齡如總統要本國出生及滿四十歲,開車要滿十八歲,訴訟必須是利害關係人;繼承就更多了,像原本只限男性的婚生後代才有繼承權,後來是男女平等的婚生子女,現在連領養或非婚生子女都有繼承權!

這個階層的權利沒有對錯好壞之分,資格限定是依當時社會背景制訂可隨也必須隨時代改變而修改。

而這種分類是有原因,從上述來看越高階的權利資格限制越少,越低階的權利限制就越多,因為把所有權利都取消限制,那三歲小孩可以開車,高中生可以選總統,那就天下大亂無法管理;反過來也一樣,能不能活或者活多久可以由旁人決定,這還得了!

這跟同婚有什麼關係?

同婚按上述說明只是受民法規範的第三階法權,只要把民法中婚姻限定一男一女改成,一男一女、兩男、兩女,以及繼承法裡也跟著作相對修正即可,是一件再簡單不過的行政程序而已!

但是,由於這件事已被炒作上綱到第一階的人權,成了政治問題,不但於事無補反而可能落實了護家盟之類組織的口實,因為照上述說明,人權是法律不得規範只能保護的原則,若婚姻成了人權代表它沒有任何資格限制,只要有人想結婚法律就必須保障,那童婚、重婚、甚至血親結婚都沒有限制了!

由於政治正確和爭奪舞台的關係,一件很簡單的事弄得不可開交,挺同反同雙方都提不出或有意不提出合理合法的論述去說服大眾支持,而根據人類的社會慣性在沒有特別利益或理解的情況下,人是不會去主動作出改變的,而同婚很遺憾對多數人都沒好處,當你提不出利益或論述只能依賴別人的善意來獲取支持時,不能期待有太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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