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 星期三

天狼論法之三:一碼歸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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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說明:


這是發生在本狼社區中並經本狼親自處理的真實案例,為維護當事人隱私,以下所有人名皆為假名!


案發經過:


張三和李四皆為本狼社區之住戶,兩人停車位相鄰;一天晚上張三車沒停正超出車格約五公分,造成李四上下車不便,因此發生口角,李四持刀劃傷張三,造成其虎口長約兩公分的裂傷!


最後事情鬧到管委會來調解!


本狼聽完雙方敍述並調出監視錄影觀看後,告訴李四,持刀傷人就是不對,請他向張三道歉並負担醫藥費,以免負上刑責;同時告訴張三,吵架沒好話,同為社區住戶別太計較,張三同意本狼調解!


本狼十分白癡地認為,這個和解條件非常合理,任何沒有腦死的耗呆都會同意才對;結果李四第一個反對,而且指責本狼立場不公,偏坦壞人;本狼叫他把話說明白,哪裡不公道?


李四認為,整件事起因於張三沒把車停好才會發生以後的糾紛,所以錯在對方,張三才應該向其道歉賠償,持刀傷人也是因受張三所迫,所以張三才應受刑事處份。


本狼大腦當場當機以為聽錯了,李四見本狼不發一語就再強調一次,本狼大腦重新運作總算確定沒聽錯。


本狼耐著性子向他解釋,一碼歸一碼,停車糾紛和持刀傷人是兩回事,車沒停好並不犯法,用刀傷人絕對犯法,而且根據監視錄影來看他持刀劃傷手無寸鐵的人,這行為甚至可以構成殺人未遂,這不是開玩笑的,道個歉、賠個幾百塊醫藥費算很便宜了!


李四堅持自己沒錯,全都是張三造成的,會持刀傷人也張三所迫,除非張道歉賠償,否則寧可上法院,其擇惡固執的牛勁令本狼肅然起敬!


於是,報案,一切進入法律程序!


警局作筆錄時李四依然堅時張三須道歉賠償的說法,波麗士大人很耐心地把本狼之前說的話再解釋一遍(監視錄影已燒成光碟送警局作為呈堂證供),李四堅不改其說法,這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大無畏精神令在場所有波麗士大人們為之動容。


在這裡說明一下,除非是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才會有鑑識人員出動搜證,小案件是不可能有這種優待的,以本案來說呈堂證供只有三樣:張三的驗傷單、監視錄影、警方筆錄!


在沒有鑑識搜證時,警方筆錄是非常關鍵的東西,下筆輕重、移送的罪名在在都會影響以後的法律程序!


李四堅持筆錄上必須把停車糾紛詳細寫明,並要特別註明是張三車沒停好造成,儘管波麗士大人一再跟他解釋停車糾紛誰對誰錯無關緊要,本案從傷害罪到殺人未遂可大可小,叫他好好跟人家和解道歉,李四完全不理甚至指責波麗士大人執法不公偏坦惡人!


他的擇惡固執終於惹毛了波麗士大人,下筆毫不留情並以殺人未遂移送法辦!


案子送到檢察官那裡後同樣情形再發生一次,檢察官是老鳥,一看筆錄和錄影就知道絕對是惹毛了波麗士大人才會被寫這麼重,想再給李四機會;殺人未遂是刑事案件,一旦成立就不能撤銷,叫他跟人家庭外和解,上法庭就會判比較輕,罰鍰或緩刑就不用坐牢!


李四照嗆檢座司法不公、保護壞人!


本狼介入到此為止,據張三後來表示,他到了法庭上也是這麼嗆的,下場就可想而知,不知道的上網到法務部查詢法條,看看殺人未遂的罰則是什麼;然後,這是刑事部份,民事求償還沒完呢,張三狠狠地獅大開口要他賠廿幾萬。


李四全家在一審宣判前就搬離社區,而且認定是本狼不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把他害慘的(這它媽的關本狼什麼事?)!


這個案件提供兩個法律常識:


一,在法律之前,所有事件都是獨立的!


雖然本案是停車糾紛而起,但,車沒停好並不犯法,持刀傷人則犯刑法,不論動機或起因是什麼!


二,司法女神只看證據,不在乎你是好人還是壞人!


李四從頭到尾都在喊寃,到處大喊〝司法不公〞、〝法律保護壞人〞;聽起來是不是很熟悉?


所有打輸官司或判決不合己意的人對媒體都是這麼說的!


其實根本都是因為自己對法律的無知、先天或後天的愚蠢才弄得下場悽慘,再經過無良記者惡德媒體渲染,造成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好像台灣法律是黑道訂的!


李四憑著對法律的無知、後天的智障、擇惡固執的毅力,過程中無視本狼、波麗士大人、檢察官、法官一再給他機會把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硬是把一件小小的停車糾紛鬧成殺人未遂,還要賠人幾十萬,若不是親身經歷本狼絕不會相信;幸好他笨到不懂得怎麼開記者會,否則電視報紙上又會出現一則〝法律保護惡人〞的新聞,然後出現開除恐龍法官、司法不公、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了!


所以,下次再看到媒體上出現疑似被害者高呼司法不公、沈寃未雪時,請千萬投以質疑的眼光!


李四後來再度發揮其所向無畏的勇氣提出上訴,不過這就是下一篇的主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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