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建立秩序提供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讓生活其中的個體有機會充份發揮潛能,群體能集中資源以改善生活水準!
在此前提下,制訂法律要依照三項原則:
一,無害不罰
二,罪罰相等
三,人人平等
無害不罰,指的是任何人的任何行為,只要沒有傷害他人身體、沒有奪佔他人財產、沒有侵犯他人權益、沒有涉及強暴脅迫,法律就不得加以規範,不論這個行為你有多不順眼多不喜歡!
例一:已婚男女外遇劈腿,沒有任何第三者會因為這個通姦行為受到實體傷害及權益損害,只要出於本身意願無涉強暴脅迫,法律就不得加以規範或懲罰,另一半的不滿是私人事務請自行解決,嫖妓問題亦然。
例二:最近有人租用鐵路局車廂開性愛轟趴,遭警方追查甚至起訴;請問這個性愛轟趴會在任何層面上傷害到國家權益嗎?有任何個人會因為這群人開轟趴而遭受到實質損壞或權益受損嗎?若是使用目的跟租用合約上記載不符,那也只是違反商業契約,叫鐵路局按照合約上的違約罰則索賠即可,為什麼要勞師動眾浪費警力和司法資源去處理這種無傷他人的事呢?是沒有小偷、強盜、黑道可以抓了嗎?
它馬的,政府也管太多了吧!
罪罰相等,正義,就是確保每個人都會為自己行為付出對等代價的機制,罪罰相等就是在建立這個機制;而這個機制的具體作為很簡單,完全不涉及任何深奧的哲學或法學理論,那就是: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在強調這個機制,當受到的懲罰比造成的傷害輕,就等於鼓勵再犯,台灣罪犯出獄後的再犯率極高就是這個原因,尤其是暴力犯甚至殺人犯,殺了人竟然還能出獄,我們的司法價值觀跟體制一定出了嚴重問題。
斷人手腳就砍手腳來賠,把人打殘就把你打殘,潑人硫酸就用酸潑你餘此類推,所有暴力犯罪都應該用這個原則來處理,這種法律才會讓那些無意控制自己的人冷靜,而受到懲罰後再犯的可能性也無限趨近於零,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大幅減少獄政的負担,目前假釋條件這麼寛很大原因就是為了減少獄政負担,如此監獄才能用來關那些真正需要跟社會隔離的東西,像死刑犯。
強姦刴老二?女權瘋子一定鼓掌,不行!
因為被強姦的女人並沒有受到永久傷害,她們的生殖器官依然正常,所以,不能刴掉這些變態的老二;鞭刑,而且要公開處刑,尤其是被害者要被安排在貴賓席上看,復仇是最好的心理治療,公開鞭刑的恐懼跟心理傷害絕不亞於強姦,這種後果才會讓衝動的色狼三思後行!
同樣,告人強姦要考慮清楚,現在連情侶吵架女的都會告強姦,一旦誣告罪確立,鞭刑侍候,不得因為是女人就有優待,這就是最後一項!
人人平等,制訂法律時,不論規範行為或犯罪懲罰都不能獨厚或針對特定宗教、組織、種族、族群、性別、年齡;最後這點很重要,有能力犯罪就有資格受罰,犯罪就是犯罪,沒有什麼少年犯的鬼話,為自己行為付出對等代價才是重點。
換言之,公平!
沒有公平就沒有正義,而目前台灣社會最欠缺的就是公平,從稅法、行政規定、特別法,到處都有特定的個人、利益團體、族群扭曲法律甚至量身制法來為已謀利;首要大害就是大量的社會資源被拿去獨厚少數人,造成貧富不均、勞逸不均、階級對立、甚至黑道橫行,長期傷害就是其它沒有受惠的多數,個體發展機會被剥奪被壓抑被抹殺,不必智者也知道,當多數資源被少數人壟斷時,對社會的整體發展會有嚴重傷害!
台灣近年來各項發展有明顯趨緩甚至停頓,除外在的全球因素外,內部的不公不義資源機會壟斷才是主因,沒有先進社會能在這種情況下發展!
我們出不了賈伯斯的真正原因是,這種天才在我們社會裡根本沒有足以支持他發展的因素,單單壟斷集中式的教育體制就會把他在萌芽初期活活壓死,就算他逃過這劫,日後還有一關又一關的不公不義在等著他,賈伯斯在我們這裡絕大多數精神要花在交際應酬打通關,而不是拿去設計電腦,這就是為什麼台灣小生意人很多,大企業家很少的原因,沒有向特殊利益團體靠攏小生意人根本成不了大企業家,光是不公不義的稅法就會把他窒息!
我們社會發展已經來到轉換點,我們會成功轉型變成高科技先進文明,還是像當年菲律賓一樣,發展到頂點後就掉入第三世界的階級對立的惡性循環呢?
就看我們對法律能否有正確認知並制訂出合乎文明法則的律法了!
正確的司法女神形像應該像下圖,矇住雙眼、右手利劍、左手天秤!
可是如今卻被拿掉眼罩、剝光衣服、鍊住雙手
這就是司法女神在台灣的現況!!!
本狼為司法女神的不幸落淚!
撞了人還不想負責???那你改天要是被人撞,別人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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