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則管委會在管狗事的新聞,本狼以內行人跟過來人的身份談談。
在新聞裡該管委會管到狗身上去了,規定養狗的住戶搭電梯時,若沒把狗抱身上讓狗爪著地就違規,違三次該寵物就強制驅離!
這規定的其它問題先不管,比如養拉布拉多或聖伯納的住戶怎麼辦?
關於這個規定本狼要問:
一、如何驅離?
二、誰來執行?
假設本狼是該社區住戶,而且每次搭電梯都狗爪着地,請問該管委會要如何把本狼養的狗強制驅離社區?
本狼真的很想知道!
在法律上,狗算私人財產,本狼不知情時把狗帶走是偷竊,本狼不同意下把狗帶走叫搶奪,狗在過程中受傷算毀損,本狼受傷叫傷害;而且相信本狼,訂這規定的委員絕對沒種親自執行,都是躲起來指使別人去做,比如總幹事或保全;有時真的會有這種白目總幹事或耗呆保全,沒關係,誰敢來就告誰!
報警?警察是抓違反國家法律的人,不抓違反管委會規定的住戶,管委會沒這麼大;捕狗隊?他們不會進社區裡替你抓狗,那犯法;你得把狗帶出去交給他們,你犯法!
按鈐申告?人身受到傷害、權益受到侵犯才能上法院告人!
只要狗沒咬人,誰都無權把牠們從主人身邊帶走,就算咬了人,也要照法律程序來走,由被咬的人提告向飼主求償,至於咬人的狗要向相關主管單位舉發由他們處理!
人家只是牽狗搭電梯回家或出門,這要告哪條?!
這個管委會只下規定,完全沒想過怎麼執行,真可笑;不過,很多管委會都這樣!
訂這個規定的委員應該沒養狗、不了解狗(他/她大概不知道有的狗比小學生還大還重,才會叫人用抱的),而且非常痛恨狗,痛恨到巴不得視線內的狗通通消失,很遺憾,這種痛恨狗到無理性的人比想像中的多,所以當上委員後就把本身的好惡變成公共政策,強迫所有住戶都要遵守!
這也是目前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少數人濫用民主制度的特點把本身偏好變成公共政策,強迫所有人遵守牠的好惡,如廢死、女權、吃素等等!
本狼打包票,這個規定最後會不了了之,就算真訂了,也會因無法執行徒俱形式而已!
在這裡有個觀念要搞清楚,管委會權力不能無限上綱,它不能違反法律,看下面:
憲法>刑法>民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規約>管委會規定
前面說過,狗是私人財產,而私人財產受刑法和民法的保護(寵物動物還受動保法保護),管委會的規定不能超越其它法律(這可多得很),否則本狼就可以規定,本社區住戶每戶每個月都要交保護費一千元(一百元也行)給本狼;所以,該管委會訂的這條規定,住戶根本不用理會,不爽來驅離看看!
社區管委會有兩件很重要的事要認清:
一、只能管理公共事務,不能插手私人範圍
二,無法執行的規定別訂,訂了就要執行
個人隱私和個人權利是受法律保障,養狗是個人的權利,依法管委會並無管轄權,這個管委會明顯越權了;是有社區在規約裡明訂不能養狗的,就本狼所知這種涉及私人領域的事務,要在區權會裡獲得超過三分之二的選票才可以成立!
但這就碰上第二個問題,養了你要怎麼辦?
若是規約有規定,管委會可以向法院提告,請求法院下令違規住戶將狗送走,可是堂堂管委會去告一條沒吵人沒咬人的狗?
那情形就會像這樣:
法官:牠有吵到人嗎?
委員:沒有!
法官:牠會咬人嗎?
委員:沒有!
法官:那為什麼要把牠驅離社區呢?
委員:我痛恨狗,要建立無寵物空間
法官臉上的表情應該會很有趣的!
那社區寵物到底要怎麼管理?
本狼回答是,不要管!
因為,若是不吵人不傷人,你管什麼管;會吵人傷人,這本就有法律處理,不用你管;想建立無寵物空間,養寵物是私人事務,你管到人家家裡去!
若那個社區的住戶有看到這貼文,別理管委會,他們絕不敢動你家的狗;若真敢動,你發定了,搜證提告,告到他們孔咔蹺!
更正,昨天看的是傍晚重播,所以應該是前天的哇哇挖。
回覆刪除狼人如果去上講社區管理的那一集哇哇挖,應該可以大發狼人的獸化神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