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 星期五

天狼論法之五:法律一定要有明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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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法律的先決條件一定是設定適用範圍,也就是說要明確訂清楚什麼樣的情況下才會觸犯這條法律,只要沒達到這個標準,不論多令人不愉快、痛苦、甚至造成傷害,都不可處罰!


反過來說,絕不可以因為法律造成少數人情緒不快、痛苦、傷害就去修改其適用範用,否則法律就會變兇器!


以這次修法刪除強制性交罪及強制猥褻罪中〝違反其意願〞的限制來說:強姦和作愛的差別就是在於是否〝違反其意願〞而已。


這也是過去法官們判決的主要依據,只要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就不能算強姦或猥褻;是的,這會造成漏洞,就以這次所謂性侵六歲輕判的炒作新聞來說,法官因為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而判得輕,對某些人,尤其是女童父母是最難承受;若是因此就拿掉〝違反其意願〞這個限制,小漏洞會變成大門!


因為〝違反其意願〞是唯一界定強姦和作愛差別的條件,拿掉它,強姦和作愛就沒有分別了!


舉例:


男人對女方甜言蜜語海誓山盟,信誓旦旦只要上了她就會娶她,結果當然是上了就跑了(這幾乎是天下男人都在做的事),女方心有不甘就向法院控告男方強姦,法官一問,男方是在得到女方的同意下才發生性關係,根據之前的法律必須在〝違反女方意願〞的情況下才能算強姦,判男方無罪!


若是以今天這種修改過後的法律,男方就可能有罪。


因為這個限制一拿掉就開啟無限的可能,如今就算沒有違反其意願也可能構成強姦,情侶吵架女方可以控告男方強姦,甚至夫妻吵架老婆可以告老公強姦,妓女和恩客價錢談不攏就告恩客強姦,以上反之亦然;因為〝違反其意願〞不再是強姦或猥褻的構成要素,只要參與性交的任何一方提出控告、甚至檢方主動提告都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是公訴)。


進一步來說,今後法官要如何判斷是否強姦或猥褻呢?


已經不再需要〝違反其意願〞來依據,那麼只有靠法官個人自由心證的判斷了?


這根本是從法治退回人治,大開時代倒車的行為,我們的社會竟然任由少數無知法盲來操立法,台灣真的有問題了!


 


註記:如果有人敢回〝如果是你的家人.....〞之類的草泥馬回應,刪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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