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2日 星期五
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禁止性交、以防強姦!
台灣的婦女團體終於發瘋了,她們要求把強姦罪中〝違反其意願〞的條款進一步定義為:違反意願不一定需要有強迫行為。
這真是荒唐,詳情看這裡
如果這麼荒唐的法律真的通過的話,男女間進行親密行為時,一定要保護自己不會在一時激情後吃上強姦罪的官司!
以後的男女要性交時,是不是要事先開立『性交同意書』給對方,然後再各自找一位中立的公證人,全程在場觀看以保證沒有強姦,而且事後要採集雙方體液封存三年以備不時之需?
若是如此本狼認為到時會發生以下情況:
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2011年4月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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