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本狼支持無罪的判決!
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明確證據證明這是件性侵案,從來都沒有;根據現有資訊,最大依據是這個三歲小女孩的證詞!
你他媽在開什麼玩笑?
三歲小孩的話可以當證據嗎?
不是說三歲小孩沒有意願可言嗎?那三歲小孩的話也一樣不可信啊!
這個年紀的小孩子連正確理解身邊事物的能力都沒有,而且完全可以被大人所操控,她連表達本身意願的能力都沒有,怎麼可以把她的話當證據!
其次,警方到目前為止都找不到該色狼性侵小女孩的器具,也就是說,沒有物證啦,唯一人證又只是個連話都說不清的三歲小孩,人證也沒了!
物證人證都沒有,不判無罪妳們是想按怎???
妳們這些瘋女人就憑個三歲小孩的證詞就要定人強姦??
幹妳娘,還有沒有王法啊?
本狼在此指出本案的幾個法律常識:
一,指控者要負舉證之責!
既然該小孩家長認定小女孩遭到性侵,那就要提出證據,去驗傷、申請驗傷單,還要那些傷符合被性侵的特徵才行,不是憑個三歲小孩講話,沒其它證據就要訂人家罪!
被強姦就皇帝大嗎?
二,無罪推斷!
在所有文明國家的法律都有一個基本精神,那就是〝無罪推斷〞;意思就是當証據不足以判定其是否有犯行時,就必須作出對被告有利的判決,在本案裡就是無罪。
因為在本案裡到目前為止,都沒有充份的證據顯示有發生這件性侵案!
所以,無罪或輕判就是唯一的選擇,邵燕玲法官一開始就沒錯啊!
三,法律不必順從輿論
這件案子從一開始被白玫瑰炒作後,暴民們就殺紅了眼只差沒動火刑了,從沒有人想過其它可能,像誤會或根本是誣諂,就全部隨著媒體指揮起乩!
現在更審無罪就證明這件案子本身就有問題嘛,不能有人喊被強姦就當真吔,是不是誤會、是不是仙人跳、是不是挾怨報復、是不是價錢談不攏等等,這些事都發生過,也一直都在發生吔!
如果一定要說邵燕玲法官有什麼疏忽,就是她在寫判決書時不該用〝沒有違反女童意願〞這句話,直接寫〝證據不足〞或〝當事人年紀太輕沒有足夠判斷能力〞就好了!
因為前者很容易成為有心人煽動暴民的理由!
本狼先向判此案無罪的司法人員致最高敬意,他們不可能不知道這個判決會引起暴民不滿,卻仍然不畏多數暴力依法判決,高風亮節,充份展現司法官應有的風骨,台灣可能因此失去一位優秀的大法官,這個損失遠遠超過一個小女孩被強姦,如果真有這回事的話!
再來,所謂婦女團體究竟是哪些婦女團體,媒體上從來沒指名道姓地寫清楚,除幾張抗議的老面孔外從沒看過其它人,恐怕有假造輿論之嫌,最好查查到底是哪幾個婦女團體在搞鬼,想借此操弄立法!
第三,本狼強烈建議該色狼,如果你真的沒有或不是要強姦該小女孩的話,馬上去找法服看看這種狀況下能不能告對方誣告,若是告得成就告到對方家破人亡,連這些婦女團體一齊告,說不定可以要一大筆賠償金!
雖然你的名節不太可能回復了,但,弄點錢花花也不無小補!
最後,再次向邵燕玲法官及其它相關司人員致敬,本狼雖人單勢孤起不了什麼作用,但台灣不全都是胡塗蟲,還是有人肯定你們的!
ps
法律,是文明的基石,沒有法律就沒有文明,沒有文明,這些瘋女人和小女孩會天天被人強姦,甚至被當成性奴販賣,這在過去根本是常態、在法治不彰的地區依然如此;如今這些邪惡的瘋女人在月事不順、生理失調、更年期發作下,憑著獸性衝動就要破壞我們的法律,這會摧毀我們的文明!
對邪惡保持沉默,就是助紂為虐!
本狼通常不搞什麼一人一信的活動,這次例外!
若本格常客也認同本狼看法的,請到最高法院投書
http://www.judicial.gov.tw/email/write.asp
標題請用聲援邵燕玲法官!!!
聲援邵燕玲法官和其它偉大的司法官,讓他們知道,不是人間盡昏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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