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日 星期四

【天狼論法】喬事費是根據哪條法律啊?

carlito11-20130501185806


要玩弄司法不只靠法官,還有檢察官!


假設志明以暴力毆打春嬌成傷,檢察官卻以性侵罪起訴志明,因為法條錯誤根本沒有性侵事證,法官就只能判志明無罪或不起訴;在台灣恐龍檢察官的問題比恐龍法官嚴重得多,事實上,很多恐龍法官很可能是揹了檢察官的黑鍋!


在歐美國家,檢察官起訴若太過草率,案子甚至會被法官退回,不予受理,台灣似乎沒有這種機制,爛案子才會這麼多;法官也不是毫無作用,他大可昧著良心和法律,無視檢察官上呈的事證硬判被告有利,比如拿宋朝法律出來硬拗!


林益世案辦得這麼荒唐,不用說法理,連最基本的常識都通不過,這恐怕就要法官和檢察官聯手合作才有可能!


身為公務員強索收受他人金錢竟可以用喬事費為由無罪,這擺明把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當放屁!


而且,公務員竟可以收喬事費?


本狼沒有看到檢察官的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不確定是怎麼回事,但是,本狼很想知道檢察官是用哪條法律起訴的?還有,法官是哪隻眼睛看到我國哪一條法律裡有喬事費這種東西?


若這成立,以後本狼上區公所辦事要付承辦人員喬事費才可以把事情辦好?


這個案子用常識就可以判斷根本就是荒唐!


除非,立法委員和行政院秘書長都不算公務員!


因為根據目前已知,林在立委任內索賄六千多萬得逞,秘書長任內索八千萬未遂!


立委任內的六千萬被認為是合法喬事費不算貪污,秘書長任內的索賄未遂被認為沒那麼大影響力只辦恐嚇取財,似乎法官認為立委不是公務員而堂堂行政院秘書長沒有什麼影響力,如果這樣,林益世真的就只是恐嚇取財而不是收賄(收賄只限公務員),那這個案子就判得完全正確了!!


只是,若這麼大的官都不是公務員,那到底政府裡還有哪些大官根本不是公務員啊?


又憑什麼拿本狼稅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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