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3日 星期四

【天狼論法】便當文不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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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當文鬧到現在差不多已經結束了


一干人犯都要各自面對後果


除了他們自己之外大概也沒有人會同情


就目前台灣上上下下的鄉民正義氣氛


都要求要重罰這些人


本狼反對



因為要罰這些人似乎只能根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1項5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散佈謠的定義是


明知其為不實仍加以流傳


便當文的確合乎散佈謠言的規定


問題是便當文並不合乎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就本狼所知


訂這條法律的目的是取締


在戲院裡喊失火


之類會造成公眾恐慌或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而便當文並沒有造成類似的情況


完全沒有


 


所以


這一干人犯亂發便當的行為


並不符合這條法律犯行要件


不應該受到處罰


況且


網路文章是言論自由


只要不是俱體指名


攻訐任何特定個人或組織


都應該也必須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


再者


並沒有個人或組織的權益


因為便當文受到傷害


沒有人受害就沒有犯罪


更不該無端受法律制裁


不然就成白色恐怖了



鄉民觀點認為


便當文傷害了國家形象


本狼說


傷害國家形象並不犯法


真的


傷害破壞國家形象真的不犯法


沒有任何法律這麼規定



不然在這次台菲事件中


傷害台灣形象最深的就是


外交部長林永樂


他當著一堆國內外記者面前


公然担任菲律賓駐台代表的翻譯官


那副沒骨氣的小廝樣丟的臉比百篇便當文還大


便當文至少還可以澄清為假


台灣外交部長當小廝丟臉到丟到菲律賓


 


還有


堂堂台灣總統被封


Bumbler


這臉丟得夠不夠大


幸好菲律賓夠厚道


沒拿Bumbler來作文章


不然


我們總統有七成支持,你們總統是Bumbler


這句話若跑出來


台灣人的臉要往哪裡擺



所以本狼認為


這件事就該到此為止了


這一干人犯也受到教訓了


別把社會秩序維護法變白色恐怖了



不過話說回來


你們這些亂發便當的人


腦筋到底在想什麼啊



1 則留言:

  1. 無聊~沒傷害到誰人家想說啥關你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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