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8日 星期一

天狼論法之一:性侵幼童不如強姦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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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司法女神的圖像,她矇住眠睛、耳朶,一手天平、一手利劍!


再也沒有這比更能表達法律本質的形象了! 


法律,不看你人、不聽你說,只秤證據,秤出結果,立斬當下!


這是本狼心目中完美的司法體系。


首先,吾人必須先確認制訂法律的目的為何?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讓生活其中的個體能在不受干擾下儘可能發揮所長,並集眾人之力使文明得以發展!


文明,建立並維持文明發展,就是法律存在的目的!!!


其次,確認什麼樣的法律絕不能制訂!


法律的定義就是,社會中用以規範個體群體的行為準則,重點在個體權益和群體利益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我們或許永遠無法訂出完美的法律,但絕對可以避免訂出不當的惡法!


因此,不得制訂違反下列原則的法律:


一、不得獨厚特定宗教!


二、不得獨厚特定族群、組織、個人!


三、不得干涉言論的發表及出版的自由!


四、不得規範無關公眾利益的行為!


五、不得處罰無傷害他人身體、無侵佔他人財產、無損害他人權益、無強迫他人之行為!


六、確保懲罰和傷害相等!


以上就是群體利益和個人權益間的最佳平衡點!


制訂法律時越切合以上原則就越接近完美,個人潛能可發揮程度越大,文明也越高,今天地球上越先進的社會法律就越接近這幾個原則!


司法女神盲眼耳聾的造型是有原因的,那就是不得受到情緒影響。


有情緒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可怕的東西,那會是一隻喜怒無常、殺意無常的妖龍,只要看看法國大革命時的暴民政治、中世紀時的宗教法庭、還有現在的伊斯蘭世界!


我們都要求公正的法律,但卻很少人去思考,公正的定義為何?


公正的法律應該是,不分男女老幼、貧富貴賤一體通用!


應該不會有人反對這點才對吧!


但是,以這次白玫瑰暴動來說,性侵小孩要重判?那是鼓勵罪犯性侵大人?


強姦就是強姦,被害者幾歲有差嗎?


還是以後叫色狼們放過小孩強姦媽媽?


這些暴民是這個意思嗎?


全面提高罪犯的懲罰,比如強姦罪一律七年徒刑起跳到廿年、一犯一罰可累進加總、刑期無上限;關幾百年,讓牠就算減刑也放不出來!


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而不是像現在專門保障小孩!


這對被害人不公平,犯行相同,結果性侵大人的罪比較輕!


強姦六歲判廿年,強姦廿歲判六年,這樣對嗎?


誰去跟被害者解釋?要怎麼解釋?


她不是小孩,所以,幹她罪比較輕?


1 則留言:

  1. 我認為眼睛是強姦犯犯罪的根源,把強姦犯眼睛挖掉就不會有再犯的可能.還可以減輕牢獄的負擔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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