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以下簡稱主委)是社區裡權力最大的人,其權力來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明文附予,條文明載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而且,主委也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唯一提到的委員!
意思就是,主委是法律上唯一承認的委員,主委要概括承受管委會所有法律責任,包括刑責在內!
也因為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沒有主委認可蓋章同意的任何文件都不俱法律效力!
簡單的說,法律是支持主委的!!!
所有管理陷入混亂的社區都有一個共通點,主委被架空或主委帶頭貪污,不過現在幾乎都是前者了!
為什麼?
因為自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以後,如果管委會因管理疏失如財務虧空、公設維護不良導致住戶受傷等等而被控告,主委要負刑責!!!
所以,現在有心人担任委員想吃錢的話,都會推舉一個最老實最好欺負的人出來當主委,把他架空成橡皮圖章,空有主委之名卻沒有任何權力;實質權力都控制在監察委員(以下簡稱監委)、財務委員(以下簡稱財委)、總幹事(詳情看前文)三個人的手上!
由於主委是法定的社區最高代表人,也是最大權力者;若社區是個小國家,主委就等同總統,不開玩,主委就是個小總統,管理委員會就是幕僚,目的在提供主委建議並接受主委指派負責特定業務,而總幹事相當國務卿或行政院長,簡言之,管委會和總幹事都是聽主委命令行事而已!
所以,正確的社區管理結構應該如下圖:
不過目前多數社區的管理結構都像這樣:
會變成這樣是因為想吃錢的人現在都知道主委要負刑責,只要聯合起來架空主委,最後出什麼問題都推給主委讓主委去承担就好了;別忘了,前面說過,主委是法律裡唯一承認的委員,管委會凟職被訴的話,法官唯主委是問!
監委名義上是監督各種業務的合法性,只要監委不蓋章通常就不能執行;財務管錢,沒有財委蓋章社區資金就不能動用;這兩個人是僅次於主委社區裡最大尾的委員,更好的是,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社區裡一定要有監委財委,在法律上他(她)們並不存在,也就是有權無責,而若真要追究他(她)們的失職或凟職的話,最後主委還是要負責任,因為主委法律唯一承認的委員嘛!
居心不良又担任監委財委的人很快就發現,只要利用自己職責來制衡主委(他們不蓋章什麼都不能做),主委又對本身權限不熟的話,他(她)們幾乎可以為所欲為,這也是為什麼只要是管理不良的社區,幾乎都監委財委帶頭搞鬼的原因!
一旦發生這種狀況,管委會都會分監委派和財委派各自瓜分利益,總幹事則煽動住戶當靠山,因為他(她)是住戶最熟悉也最信賴的人;而監委財委需要總幹事處理各種書面資料和作帳才不會穿綁,事實上,沒有總幹事他們根本什麼都動不了,而總幹事沒有管委會蓋章同意,他(她)也什麼都不能做,所以,共犯架構就這麼形成了!
三座山頭各有共犯結構,各自形成幫派,只有主委是獨自一人,還以為是自己在管理社區!
在這種情況下主委根本孤掌難鳴,但,如果要改革社區也只有靠主委才能辦到,因為主委是法律唯一承認的委員,這點就勝過他們加起來!
只要聽到監委、財委、總幹事,或其它委員乃至於住戶跟你(主委)講這些話:
「主委和其它委員一樣大!」
「主委的任何決定都要管委會表決通過才行!」
「沒有x委蓋章不做...」
只要出現上面這些話或類似的話,一定有問題,財委跟主委講這話一定有吃錢,監委跟主委講這話也一定有吃錢,總幹事跟主委講這話絕對在吃錢;若是三個人都跟主委講這話....這個社區的麻煩就大了!
前面說過,主委相當社區的總統,哪有總統聽幕僚的命令?哪有行政院長向總統下命令的?
只要出這種狀況,不要懷疑,你(主委)被架空了!
那要怎麼辦?
首先,幹掉總幹事!
以管委會名義(主委對外代表管委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廿九條)發存證信函給保全公司,下令立刻換掉總幹事!
其次,對付財委!
一換掉總幹事其它委員根本不熟行政業務,就玩不了花樣,同時要求保全公司查帳或以主委權限用管委會名義聘會計師查帳,這就是要對付財委,只要查出問題直接控告,罪名看情況而定,儘量給他(她)安最重的!
再來,就是監委了!
只要社區業務查出任何問題,你(主委)就唯監委是問,本狼認為也不用問了,直接告他凟職就好了!
最後,把這些吃錢的逼退,自動辭職不然坐牢,換你自己可以信任或可以控制的當委員,或以主委權限下令解散管委會,提前召開住戶大會把所有事情公開,然後重選管委會。
寫到這裡也差不多了,其它都是細節,各個社區不一樣,但最重要的是,主其事者要能堅持到底、心狠手辣、千萬不要婆婆媽媽地有婦人之仁,本狼在初掌社區時不但送對方一個爪牙去坐牢,還有意地拆散其家庭,這是本狼第一次蓄意令人妻離子散!
老實說,還不難呢,而且心安理得,如今社區一片祥和,廠商爭相進駐,這是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的典範!
只要你抗壓性夠、能堅持底到、威武不屈,改革完成後你就能享受各種美好的成果,或者換你來吃錢!
這就看你自己啦!
我信阿狼
回覆刪除請問有永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