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
本社區分AB兩棟,副主委是B棟今年新選出來的委員,主委及本狼都住A棟,為了政治考量主委指派一位B棟委員當副主委,他老兄上任後還真的以為自己有很大權力,不時擺官架子打官腔,大多無傷大雅也就隨他去!
他住十樓,今天看到有隻狗在九樓走動,突然官癮大作想發發官威,通知大門保全叫捕狗隊來把狗帶走,捕狗隊到門口拒絕進入,因為社區屬於私人領域,捕狗隊只能捕捉在公共空間的狗,結果,他竟然自已把狗帶出去交給捕狗隊!
這是早上發生的,本狼下午知道,立刻打電話發飊破口大駡叫他馬上去把狗帶回來、而且對天發誓若住戶來管委會興師問罪一定叫他們去踹他家的門,若因此招來法律糾紛絕對讓他去坐牢,然後掛他電話!!!!
解釋原因:
狗在法律上屬於私人財產,未經飼主同意下擅自把家犬帶出社區,在法律上是犯竊盜罪,更混帳的是這個傢伙又以本社區副主委身份幹這件事,弄得不好會變成管委會偷住戶的狗吔,萬一案子真告成了就得賠人家,到時管委會就要任人宰割!
若這狗咬了人他叫捕狗隊來抓就沒錯,問題是據目擊者陳述,那隻狗在散步又沒得罪誰,根本純粹只是想發官威而已!
被本狼一飊嚇得去找主委,主委表示,自己闖的禍自己去收拾,管委會不替這件事背書!
本狼出門時,他老兄正在努力地聯絡捕狗隊,同時本狼要求(其實是命令),要他在住的那台電梯貼一張公告,清楚載明狗的特徵以及個人連絡資料跟門牌號碼!
本案提供幾個法律常識:
一,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委代表管委會。主委是法律上唯一提到並加以規範的委員,意思就是,主任委員即管委會,在必要的時候主委自己就是一人管委會,其它委員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管委會在職務上只是提供主委建議以及接受主委指派執行特定事務的組織而已,相關資訊請點這裡!
二,依據上述,沒有主委口頭或書面授權,管委會所有成員都不得作任何決定或下任何命令,違者,管委會可以一概不承認並追究法律責任!
三,社區中所有東西都是私人財產(包括猫狗)或管委會管理之公共財產(包括花草樹木),未經同意絕不能亂動,簡單的說,不是你的東西就別亂動;否則若公事公辦,拿人家一桶水都會吃官司的,這可不是沒發生過啊,現在是偷狗,你說大不大條!
四,當個社區委員沒什麼了不起,不要犯大頭症,亂發官腔亂耍官威,踢到鐵板就有好戲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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