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沒有這比更能表達法律本質的形象了!
法律,不看你人、不聽你說,只秤證據,秤出結果,立斬當下!
這是本狼心目中完美的司法體系。
首先,吾人必須先確認制訂法律的目的為何?
法律存在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讓生活其中的個體能在不受干擾下儘可能發揮所長,並集眾人之力使文明得以發展!
文明,建立並維持文明發展,就是法律存在的目的!!!
其次,確認什麼樣的法律絕不能制訂!
法律的定義就是,社會中用以規範個體群體的行為準則,重點在個體權益和群體利益之間求得一個平衡點;我們或許永遠無法訂出完美的法律,但絕對可以避免訂出不當的惡法!
因此,不得制訂違反下列原則的法律:
一、不得獨厚特定宗教!
二、不得獨厚特定族群、組織、個人!
三、不得干涉言論的發表及出版的自由!
四、不得規範無關公眾利益的行為!
五、不得處罰無傷害他人身體、無侵佔他人財產、無損害他人權益、無強迫他人之行為!
六、確保懲罰和傷害相等!
以上就是群體利益和個人權益間的最佳平衡點!
制訂法律時越切合以上原則就越接近完美,個人潛能可發揮程度越大,文明也越高,今天地球上越先進的社會法律就越接近這幾個原則!
司法女神盲眼耳聾的造型是有原因的,那就是不得受到情緒影響。
有情緒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可怕的東西,那會是一隻喜怒無常、殺意無常的妖龍,只要看看法國大革命時的暴民政治、中世紀時的宗教法庭、還有現在的伊斯蘭世界!
我們都要求公正的法律,但卻很少人去思考,公正的定義為何?
公正的法律應該是,不分男女老幼、貧富貴賤一體通用!
應該不會有人反對這點才對吧!
但是,以這次白玫瑰暴動來說,性侵小孩要重判?那是鼓勵罪犯性侵大人?
強姦就是強姦,被害者幾歲有差嗎?
還是以後叫色狼們放過小孩強姦媽媽?
這些暴民是這個意思嗎?
全面提高罪犯的懲罰,比如強姦罪一律七年徒刑起跳到廿年、一犯一罰可累進加總、刑期無上限;關幾百年,讓牠就算減刑也放不出來!
這才是正確的作法!
而不是像現在專門保障小孩!
這對被害人不公平,犯行相同,結果性侵大人的罪比較輕!
強姦六歲判廿年,強姦廿歲判六年,這樣對嗎?
誰去跟被害者解釋?要怎麼解釋?
她不是小孩,所以,幹她罪比較輕?
我認為眼睛是強姦犯犯罪的根源,把強姦犯眼睛挖掉就不會有再犯的可能.還可以減輕牢獄的負擔一舉數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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